本所專任同仁借閱圖書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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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四十四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45.1.19)
修訂: 
七十三年度第四次所務會議(73.4.19),
七十四年度第七次所務會議(74.7.1),
七十六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75.9.4),
七十八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77.9.1), 
七十九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78.11.9),
八十二年度第五次所務會議(82.4.22),
八十四年度第六次所務會議(84.6.22),
九十年度第三次圖委會議(90.5.24),

一、各類圖籍之借閱:
(一) 普通圖書以一年為限,到期得辦理續借。
(二) 線裝圖書依<線裝書管理要點>辦理。
(三) 善本書依<善本圖書管理要點>辦理。
(四) 視同善本書籍依<視同善本書籍借閱須知>辦理。
(五) 特藏大陸書籍依<特藏大陸出版資料外借須知>辦理。
(六) 紀念室未經手批之普通本圖書依各類圖籍之借閱須知辦理,餘不外借。
(七) 學報期刊及常用參考書,不分新舊,原則上不予外借。惟得于例假前一日借出至假期後一日歸還。
※ 所謂常用參考書,均依據編目規則,於書籤上註有三角符號或「R」字。
(八) 視聽資料依其性質比照各類圖書辦理,凡可出借者,以一週為限。
(九) 尚未編號之新到圖書,概不出借。尚待裝訂、修補、編目之書,如研究人員需要借出時,須經本館主任之同意,並於一週內歸還。

二、借書及還書:
(一) 借書時,應向館員領取清單,以確定電腦登記無誤。還書時,應向館員索取蓋有 館章及承辦人員印章之收據;如館員一時不能找出借書記錄以列印收據,還書者 應索取還書憑據,並妥善保留,直至本館送上正式收據為止。如發生借還書爭 議時,本館以電腦記錄為憑,借書者以收據為憑。惟八十四年底前,以借書券借出之圖書,仍以有無簽名單為憑。
(二) 借出之圖書,無論到期與否,每年均須接受本館館員之清理。

(三) 同仁暫時離所,所借圖書依下列辦法辦理:1.離開六個月以內者:
(1) 暫時無須歸還借書,但須放於研究室明顯位置,以方便同仁調借。 
(2) 離所同仁須委託代理人,並至遲在離所前兩天將委託書送事務室。
(3) 事務室須將離所同仁及其代理人姓名在該同仁離所前通知本館。
(4) 須催還借書時,由本館人員會同代理人至離所同仁之研究室取書。如尋書不獲,本館不負任何責任,但自該日起按相關規定處理。

2. 離開六個月以上者:
(1) 須歸還全部借書,並由事務室在同仁離所前通知本館,以便本館催書。
(2) 事務室須至遲在同仁離所前三星期通知本館。
(3)同仁須至遲在離所前一星期還清所有借書。
(4) 在同仁離所前兩星期,本館將其尚未歸還之書籍開列清單,請其在一星期內歸還。
(5) 如發生爭議,或有損壞、遺失等情事,按相關規定處理。
(6) 如同仁在離所前一星期尚未還清全部借書或解決爭議等情事,由本館呈報所長處理,並將結果在最近一次圖委會會議上報告。

(四) 所借之書,均請用心保護,勿使受任何損毀,不得在其上作任何文字或記號,不得折角、不得以指甲揭葉。
(五) 所借圖書,不得轉借所外人員。
(六) 本所專任行政技術人員借閱圖書比照本院專任同人借書須知辦理。技工及工友經本館主任同意得比照本院專任同人借書須知辦理。

三、催還及輪借:
所借圖書,如已借滿兩週,而另有他人欲借者,原借書人應於收到本館還書通知一週內將書歸還本館。如原借書人尚須使用該書,新借書人應於取得該書兩週內將書歸還本館。如新借書人亦欲續用該書,原借書人應於取回該書二週內,將書歸還本館,由新借書人、原借書人依次輪借該書二週。如原借書人在收到本館還書通知後一個月內仍不還書,則視同圖書遺失、毀損賠償要點處理。(催書輪借作業程序請見附件五及六)

四、賠償:
借出之書,如有損壞或遺失者,應依〈圖書遺失、毀損賠償要點〉賠償,在未履行賠償前,得暫停其借書權。

五、實行:
本須知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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