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書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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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八十四年度第一次圖委會(84.7.27)
修訂:
九十年度第三次圖委會議(90.5.24)
九十年度第六次圖委會議(90.11.29)


一、依據圖委會民79年10月30日決議,借書者之身分並不須要保密,故可將原借書者姓名告知申請催書者。(該決議為:「此案【借書之隱私權案】經查並無規章可據,請圖書館立即停止執行。」)

二、如申請者願意直接與原借書者聯絡互借,則本館聲明不代催還。否則,便由流通館員現場代催。

三、非得申請者事先同意,不得洩漏「申請者」身分。

四、共催三次,每隔七天催一次。三催均無效,告知本館主任採取下列措施:
1. 依<本所專任同人借閱圖書須知>第三條,滿一月後請原借書者賠償該書。
2. 依<本所專任同人借閱圖書須知>第二2條,可全面清查原借書人之所有借書。
3. 依圖委會民79年4月26日決議,可公佈原借書者姓名。(該決議為:「...請館方繼續催書,並設定還書期限,必要時將公佈借閱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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