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專任同仁借閱圖書須知
   字級設定  字級設定小字型按鈕 字級設定中字型按鈕 字級設定大字型按鈕   
 
   本院專任同仁借閱圖書須知

通過:四十四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45. 1. 19)
修訂:
七十三年度第四次所務會議(73. 4. 19),
七十八年度第四次所務會議(78. 3. 16),
七十九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78.11. 9),
八十四年度第六次所務會議(84. 6. 22),
九十一年度第一次圖委會議(91. 1. 24),
九十一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 (91. 2.21) ,
一百零五年度第二次圖委會議 (105.04.14),
一百零五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 (105.04.28),
一百零五年度第三次圖委會議 (105.06.16),
一百零五年度第三次所務會議 (105.06.23)

一、閱覽
(一)本院同仁憑服務證得進入本館之普通書庫。
(二)閱覽者須遵守本館圖書閱覽須知。

二、借用
(一) 本院同仁向本館借書時應憑閱覽證由本人向本館借書。
(二) 借出之書,以普通本圖書為限。凡常用參考書、期刊、善本書、木刻本、線裝書,不在出借之列。
(三) 每人借出之總數量,不得超過六十冊,借期三個月,可續借二次。
(四) 凡欲借之書已為本所同仁借去者,由本館依<本所專任同仁借閱圖書須知>第三款「催還及輪借」處理。
(五) 凡所借之書,如本所同仁有急需時,應由本館通知借書人,借書人應立即歸還。
(六) 凡借出之書,不得轉借。
(七) 凡借出之書,如有毀損遺失,應依<圖書遺失、毀損賠償要點>賠償。在未履行前,暫停其借書權。
(八) 借書人不遵守本須知時,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並追回所借圖書。
(九) 本須知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亦然。

 
回前頁 跳至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