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遺失、毀損賠償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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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七十九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 (78.11.9) 
修訂:
八十九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 (88.10.21),
九十年度第三次圖委會議 (90.5.24),
九十二年度第一次圖委會議 (92.02.13), 
九十二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 (92.2.27)

一、傅斯年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本館館藏資料之完整,及讀者使用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讀者借閱本館圖書資料,若有損害(如撕毀、圈點、評註、折角、污損等)或遺失,本館得依照本要點要求賠償。如情況嚴重,簽請圖委會專案處理,得停止借閱權三個月(「借閱權」係指所有人文各館之借閱權,下同)。

三、讀者如遺失或損害本館圖書資料,應主動向本館辦理賠償手續,其賠償標準規定如下:

1. 一般圖書,以賠償原書(以各館館藏編目資料為準)或新版為原則,若讀者無法購得或由圖書館代為購得,則按實際購價乘貳至伍倍計價,並加收處理手續費,但須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2. 無法購得原書或已絕版之圖書,則依以下各項辦理:

2.1 一般圖書:
a、如有新版者得以新版取代,但須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b、已絕版在國內其他單位有此館藏者:借閱人須證明原書已絕版,再由本館透過其他有此館藏之單位進行複製、裝訂成冊(須與原書裝訂形式及外形相同),所需費用由借閱人支付;
c、已絕版在國內其他單位無此館藏者:得以內容性質相近者賠償,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甲、不得為複本;
乙、價值不得低於原書時價;
丙、須由圖委會審核是否可替代原書。
d、現金賠償:經圖委會認可後得以現金賠償者--
甲、有價可查者:按實價分別乘以倍數--
(甲) 臺灣圖書:二倍;
(乙) 大陸圖書:五倍;
(丙) 西文圖書:五倍;
(丁) 日文圖書:五倍;
(戊) 韓文圖書:五倍; 
乙、無價可查者:按頁數計價(不滿十頁者以十頁計)--
(甲) 臺灣圖書:每頁五元;
(乙) 大陸圖書:每頁十元;
(丙) 西文圖書:每頁十元;
(丁) 日文圖書:每頁十元;
(戊) 韓文圖書:每頁十元;

2.2 期刊:當期依單本訂價二倍賠償;過期則 依補刊情況賠償,可單期補購則以單本二倍賠償,須整年全卷補刊者則以全卷二倍賠償。

2.3 非書資料:含微捲、微片、視聽資料、光碟資料庫等,無法購得原件而有價可查者,依時價二倍賠償;若無價可查者,得簽請圖委會專案處理。

3. 遺失套書之單冊且無法單獨購得時,除須影印該等單冊外,尚須計算單冊價格並比照上開現金賠償辦法賠償,但賠償之書款以全套之總價為上限。

4. 珍本、特殊版本、藝術畫冊及出版逾六十年以上之圖書等,因資料特殊,遇有賠償時,得簽請圖委會專案處理。

5. 上開各項賠償規定,每冊另加收處理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整。【依中央研究院各所圖書館統一服務收費標準表93.04.01】

6. 上開遺失圖書資料辦妥賠償手續後,如再發現該書,本所保留追訴權。

四、因研究急需要求本館已借出之圖書資料,依規定時間本館應催還讀者所借閱之圖書資料,如經三次催還而仍置之不理者,比照遺失賠償辦理。

五、自遺失日起,三個月內辦妥賠償手續,未辦賠償手續及其未辦妥賠償手續,暫停借閱權。圖委會專案處理者,得視處理情形延長其寬限期。在寬限期後仍未辦妥賠償手續,即暫行取消其借閱權。

六、賠償圖書資料之手續,請向本館流通服務人員辦理,嗣賠償手續完成後始恢復其借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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