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與院外圖書館互借圖書要點(85.10.29制訂,93年9月15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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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宗旨:
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為促進圖書館資源共享,並加強對讀者之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參加單位:
互借對象以「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之會員為限,且以平等互惠為原則。
如申請單位不外借圖書,則不得接受申請。
遇特殊情況各館自行斟酌,惟事後須向本院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報告。

第三條、互借範圍:
下列圖書資料,原則上不接受申請外借:
1.基本及常用參考工具書:
2.期刊
3.視聽資料
4.未曾發行之學位論文
5.各館自行規定不得外借者:如珍本、善本、絕版圖書、手稿及檔案、原件、
版本特大不易包裝或易於破損者等。

第四條、互借數量:
同一單位向個別圖書館借閱以十冊為限。

第五條、互借期限:
1.除借出方圖書館有特別規定時限外,借期均以一個月為限(以掛號寄出日期起算)。
2.借用之資料一律不得續借。

第六條、費用:
依「本院各所圖書館服務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並由借入方圖書館負擔。

第七條、申請與回覆:
1.互借圖書資料一律經由「全國館際合作服務系統」提出,貸方圖書館在系統內完成相關作業。
2.互借之圖書資料一律以雙掛號寄出,以保安全。
3.凡館際借閱之郵包,應標明「館際互借」字樣,以利識別並方便迅速處理。

第八條、催還:
無論到期與否,借入方圖書館應於收到催還通知當天起算,七天內必須歸還。

第九條、罰則:
1.逾期不還:每冊每天罰鍰新台幣伍元整,七天後視同遺失。
2.損壞或遺失:除取消其借閱權利一年外,借入方圖書館應於二個月內自行購買相同之原版書歸還,
並付善後處理費用新台幣參佰元整。逾期依「本院各所圖書館服務統一收費標準」辦理。
3.不遵守罰則:公佈圖書館名稱,並暫停一切館際合作服務(含複製資料等)。

第十條、本要點經本院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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