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閱覽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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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四十四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45. 1.19)
修訂:
七十三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72.11.24),
七十七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76.9.3), 
七十九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78.11.9),
八十八年度第二次圖委會(87.9.24), 
八十九年度第三次圖委會(89.5.22),
九十年度第三次圖委會議(90.5.24)

一、本館係專供本所同仁參考而設。院外來賓,在按照<閱覽證申請須知>辦理閱覽證後,亦得蒞館閱覽。

二、經批淮者,得依<普通書庫入庫識別證申請須知>利用普通書庫。其餘書庫之圖籍,須填寫借書券向流通櫃臺索閱。

三、每次索閱圖書之冊數,請隨時與管理人員洽商定之。

四、所借圖書,以在館內閱覽為限,不得攜出室外。

五、所閱之書,均請加意愛護,請勿折角,勿以指甲揭葉,勿在其上書寫任何文字或記號,並勿使受任何其他損害。如有損壞圖書情事,讀者應依<圖書遺失、毀損賠償要點>賠償。在未賠償前,不得繼續借閱。

六、本館普通圖書,讀者必須拍攝書刊照片時,可由讀者向流通處提出申請,在不得侵犯著作權法下自行拍攝,但以不影響其他讀者為原則。

七、本館開放時間:依據中央研究院規定之作息時間為準,中午十二時二十分至十三時二十分仍行開放,並提供一般書刊影印售卡服務,但不提供珍藏圖籍借閱。

八、在本館內,請保持肅靜,並勿吸煙及飲食。

九、讀者如不遵守上列規定,本所得拒絕其繼續閱覽。

十、本須知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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