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外人士申請使用本所藏品圖像等資料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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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七十八年度第六次所務會議(78、06、22)
修訂:
八十年度第一次(79、09、6)所務會議修訂
八十六年度第四次(86、02、20)所務會議修訂
九十二年度第三次(92、06、26)所務會議修訂
九十二年度第四次(92、08、28)所務會議修訂
九十三年度第六次(93、12、30)所務會議修訂申請表及收費明細表
111年4月28日所務會議修訂

一、 為因應所外人士申請使用本所藏品圖像等資料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指之圖像資料包括傳統媒材資料如照片、正片等,以及數位資料。

三、 所外人士申請使用本所藏品之圖像資料,若該藏品已有數位資料者,以提供現有數位資料之數位輸出品或再製品為原則。本所之攝影或數位資料輸出規格如不能符合申請者對圖像資料品質之要求,其圖像資料製作方式另議,並依本所規定收取製作費。

四、 本所提供之數位資料需先加上數位浮水印,或明確標示本所管理權之文字符號。

五、 申請者為國內、外學術機構、個人或其他公益團體,基於非營利性目的之研究、教學、學術出版、以及其他有關社會教育、公益活動等需要,提出授權使用申請,經本所同意,依本所規定收取材料費及使用費;或視申請者之用途,得僅收取材料費或免予收費。申請者講學、發表、公開使用時需依本所相關出版規定辦理,並遵守學術引用規範及一般之誌謝慣例。

六、 申請者為營利性目的之個人或團體,提出授權使用 申請,經本所同意後,依本所規定收取材料費及使用費,其出版細則依本所相關出版規定辦理。

七、 文物出土╱採集之當地人士或團體對該文物圖像資料之申請,本所得視申請者之用途,僅收取材料費。

八、 提出授權使用之申請者需詳述:
(一) 申請授權使用之單位、申請者姓名、聯絡方式等資訊。
(二) 申請品項、數量及其資訊來源。
(三) 申請用途。


九、 刊載本所藏品圖像等資料時,申請者除須註明資料來源為「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品」外,並歡迎寄送相關出版品給本所。

十、 使用本所藏品圖像等資料收費標準,由本所事務室主管定之,並報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十一、 申請使用本所藏品圖像等資料之類別、解析度、數量及交件時間,由本所視情況行使同意權。

十二、 申請者對所申請文物圖書之各類資料之使用權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轉讓第三人,如需移作原申請用途之外或再次使用,須經本所同意。

十三、 申請者使用本所藏品圖像時,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所有權隨時終止使用,已繳交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所藏品圖像。
(一)實際使用情形與申請內容有所不符。
(二)未經本所同意擅自移轉第三人使用。
(三)使用本所藏品圖像,未敘明圖像來源,或未為適當標示。
(四)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所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申請者若有前項情事致對本所造成侵害時,本所得請求申請者賠償之,其屬可歸責於申請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第三人侵害本所權益時,亦同。

十四、 若未向本所申請授權或未經本所同意,即擅行使用本所藏品圖像或盜版印刷,本所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五、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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