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八十九年度第三次所務會議(88.12.16)
修訂:九十年度第三次圖委會議(90.5.24)
一、凡本所各學術組、專題研究室、經所務會議同意成立之工作室等,確實因公務需要向本館借閱圖書者,得由各組組主任、研究室召集人、計畫主持人(以下統稱負責人)具名提出申請。經圖委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公務閱覽證」乙張,交負責人收執管理。
二、借閱時採「認證不認人」方式,由負責人本人或委託代理人憑證辦理借、還書手續。
三、公務用書各項借閱規定,比照〈本所專任同人借閱圖書須知〉各款辦理。
四、借出之書必須在所內使用,負責人應擔負保管及遺失、毀損賠償責任。
五、各組室負責人異動時,應將「公務閱覽證」列入移交物件,並向本館備案。所借圖書,必要時,負責人得要求本館派員前往清點。
六、本須知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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