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及本所退休人員借閱圖書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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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八十五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 (84. 8. 31)
修訂:
九十五年度第六次圖委會議 (95. 12.14) 
九十五年度第六次所務會議 (95. 12. 28) 
九十九年度第五次圖委會議 (99. 10. 21)
九十九年度第五次所務會議 (99. 10. 28)

一、本須知之制定,乃根據〈中央研究院退休人員照護辦法〉第六條,即「退休人員得繼續借閱圖書,其辦法由各所、處另訂之。」

二、本所退休研究人員視同本院專任同仁。

三、所外院內退休人員之借用:
(一) 向本館借書時應憑閱覽證由本人向本館借書。
(二) 借出之書,以普通本圖書為限。凡常用參考書、期刊、善本書、木刻本、線裝書,不在出借之列。
(三) 每人借出之總數量,不得超過二十冊,借期二個月,可續借一次。
(四) 凡欲借之書已為本所同仁借去者,由本館依〈本所專任同仁借閱圖書須知〉第三款「催還及輪借」處理。
(五) 凡所借之書,如本所同仁有急需時,應由本館通知借書人,借書人應立即歸還。
(六) 凡借出之書,不得轉借。
(七) 凡借出之書,如有毀損遺失,應依〈圖書遺失、毀損賠償要點〉賠償。在未履行前,暫停其借書權。
(八) 借書人不遵守本須知時,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並追回所借圖書。

四、本院及本所人員於退休時均須歸還所借圖書。歸還後經本館清查無誤,始得依本須知再行借閱。

五、所外院內人員退休時欠書不還,或有其他爭議,由本所呈報本院處理。

六、本所人員退休時欠書不還,或有其他爭議,由本館呈報本所處理。

七、本院及本所退休人員借書不還,或有其他爭議,依相關規定處理。

八、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提交圖委會處理。

九、本須知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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