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臨時約僱人員借閱圖書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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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七十二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 (71. 9. 9)
修訂:
七十九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 (78. 1. 9),
八十四年度第六次所務會議 (84. 6. 22),
八十九年度第三次圖委會議 (89. 5. 22),
九十年度第四次所務會議 (90. 8. 27)

一、本須知所稱臨時約僱人員,指在事務室登記有案、參與研究計劃者。
二、臨時約僱人員借出圖書,以普通圖書(木刻本除外)為限。
三、每人借出之總數量不得超過二十冊,借期一個月;可續借一次,借期一個月。
四、所借圖書如有其他讀者需要時,得隨時調閱,或請歸還。

五、凡借閱之書刊,若有毀損、遺失,應依〈圖書遺失、毀損賠償要點〉賠償。在未履行賠償前,暫停其借書權。
六、嚴格禁止替他人借書,如經發現立即終止其借書權。
七、臨時約僱人員離職前,事務室應即行通知本館,以便清查其所借圖書,是否均已歸還。
八、臨時約僱人員憑閱覽證得進入本館之普通書庫。
九、本須知公佈施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尊重本館主任之解釋及決定。
十、本須知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申領有本院人文各所圖書館(室)核發閱覽證之臨時約僱人員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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