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旨: 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為促進圖書館資源共享,並加強對讀者之服務,特訂定本辦法。
2.參加單位: 互借對象以「中華民國人文社會科學圖書館合作組織」之會員為限,且以平等互惠為原則。如申請單位不外借圖書,則不得接受申請。遇特殊情況各館自行斟酌,惟事後須向本院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報告。
3.互借範圍: 下列圖書資料,原則上不接受申請外借:
(1) 基本及常用參考工具書
(2) 期刊
(3) 視聽資料
(4) 未曾發行之學位論文
(5) 各館自行規定不得外借者;如珍本、善本、絕版圖書、手稿及檔案原件、版本特大不易包裝或易於破損者等。
4.互借數量:同一單位向個別圖書館借閱以十冊為限。
5.互借期限:
(1) 除借出方圖書館有特別規定時限外,借期均以一個月為限(以掛號寄出日期起算)。
(2) 借用之資料一律不得續借。
6.費用: 申請複印:NT$20處理費 + 複製費NT$3/頁 (郵費=平信:不收費; 掛號:20元; 限掛:30元) 申請互借:NT$100/每冊
7.回覆:
(1) 互借之圖書資料一律以雙掛號寄出,以保安全。
(2) 借出方圖書館如不能同意互借之申請時,應於三天內以電話通知申請之圖書館。
(3) 凡館際借閱之郵包,應標明「館際互借」字樣,以利識別並方便迅速處理。
8.催還: 無論到期與否,借入方圖書館應於收到催還通知當天起算,七天內必須歸還。
9.罰則:(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實施)
(1) 逾期不還:每天罰鍰新台幣伍元整,七天後 視同遺失。
(2) 損壞或遺失:除取消其借閱權利一年外,借入方圖書館應於二個月內自行購買相同之原版書歸還,並付善後處理費用新台幣參佰元整。逾期須依時價十倍賠償。
(3) 不遵守罰則:公佈圖書館名稱,並暫停一切館際合作服務(含複製資料等)。
10.本辦法經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回前頁 | 跳至頁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