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欠書要點(附法務部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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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八十四年度第一次圖委會(84.7.27)
八十四年度第三次圖委會(84.9.21)
修訂:九十年度第三次圖委會議(90.5.24)


一、任何讀者欠書不還,本館將視乎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一) 將欠書者身分呈報本所、本院,並知會相關圖書館。
(二) 知會與欠書者相關之人仕(如保證人、指導教授、直系親屬)及單位(如學校、工作機關等)。
(三) 採取法律行動。
(四) 將本要點連同還書通知一併通知欠書者。
此等措施,經法務部函覆(附),均屬合法。

二、涉及法律之事宜最終須由本所負責,故應將所有欠書催還無效之個案逐一呈報所長,由所長決定是否及如何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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